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98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依璇(兼送達代收人)
黃于容
被 告 林金慧(原名:林于庭、林潔汝、林珊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21元,及自民國100年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
,2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PCEV-113-板小-3981-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