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伍捌伍公克,含
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737
號被告陳政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緩起訴處分
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民國113年6月2日期滿。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4585公克),係
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明文規定;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1年度毒偵字第37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6月2
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
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
白色粉末1包,經送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
.4615公克,驗餘淨重0.4585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
年7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
可查(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737號卷第4
2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
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
許。又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
析離,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
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PCDM-113-單禁沒-987-2024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