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02號
原 告 周秉政
龔仁君
王琦慧
王瑞榮
姜肇文
被 告 廖士彰
鐘丞慧
鄭鈞泰
朱軒賢
吳立言
劉又瑄
施民乾
劉寶疄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起訴林瑞基(業經本
院拘提在案)部分,俟林瑞基拘提到案或緝獲後另行審理,附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程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訓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TPDM-109-附民-402-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