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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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小
內湖簡易庭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72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姵璇 陳彧 被 告 王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222元,及其中新臺幣78,584元,自民 國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2024-10-02

NHEV-113-湖小-724-20241002-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育萱即陳聰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聰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13,598元,及其中新臺幣12,555元,自民國95年1月1 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 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聰明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01

SLDV-113-司促-10860-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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