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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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29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余信億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9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4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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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170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林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25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70,31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2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 5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6月2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170,317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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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77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唐筱蝶即唐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7月8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864,000元,其中之新臺幣610,56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7月8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864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12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610,56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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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71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936,000元,其中之新臺幣826,8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5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936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1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826,8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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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204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簡鴻鈞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65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02,82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6 5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6月2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102,82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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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76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永安 周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月4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852,000元,其中之新臺幣459,228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月4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852,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1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459,228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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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16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余瑋庭 胡景翔 余秋瑶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23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91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709,398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3月23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91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6月2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709,398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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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74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李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2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56,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9,9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24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56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1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29,9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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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152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黃虹禎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2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7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65,718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21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7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6月2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65,718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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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14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呂永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1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1,652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16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4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6月2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21,652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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