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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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094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楊鎧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19,556元,其中之新臺幣79,741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4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19 ,556元,到期日113年11月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79,741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12

SLDV-113-司票-35094-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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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872號 聲 請 人 杜比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豪 相 對 人 Catapang Larivel Reyes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4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40,000元, 及自民國113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5月4日經提示 ,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 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 ,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 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12

SLDV-113-司票-34872-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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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智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46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12

SLDV-114-司促-341-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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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雅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佳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4,046元,及其中新臺幣511 ,052元,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2.04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 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 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12

SLDV-114-司促-134-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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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士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5,5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3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2813元 王士源 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士源於民國113年04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4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12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1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2月30日止累計405,505元正未給付,其中392,813元為本 金;12,69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 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5-03-11

SLDV-114-司促-35-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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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73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楊錩洺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2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4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315,800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24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4 40,000元,到期日113年5月28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1,315,8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11

SLDV-113-司票-34734-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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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妍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527元,及其中新臺幣58,9 95元,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11

SLDV-113-司促-16686-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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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746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張峻仁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19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924,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23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11

SLDV-113-司票-34746-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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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姿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4,7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2042元 林姿穎 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姿穎於民國112年06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05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0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2月27日止累計364,709元正未給付,其中352,042元為本 金;11,874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 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5-03-11

SLDV-114-司促-21-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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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7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忠任 何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新臺幣5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04,110元,及自民國113 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 同)540,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24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304,11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11

SLDV-114-司票-1875-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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