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2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李昕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9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昕芸於111年10月28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
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
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
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
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㈠本金債權:新臺幣29,58
5元整。㈡依本契約第3條及第6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
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
率百分之16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
逾期270日為止。⑴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01元
整。⑵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8月16日起,以本金新臺幣29,
585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
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㈢帳
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4條)。詎債務人未依約
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1條約定
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
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
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
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
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585元 李昕芸 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NTDV-113-司促-8224-20241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