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7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岱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00元,及自民國1
0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468元,及自民國103年2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務人給付8,551元,及自民國102年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
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其中新臺幣(下同)10,653元為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償
款,惟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無上開門號之專案補償款收
取依據。嗣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得請
求上開門號專案補償款10,653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已
於114年2月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回
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主
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3-司促-12979-202503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