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張麗茹
聲 請 人 王瑞賓
相 對 人 銘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
張麗茹、王瑞賓及第三人李國輝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
000元,並於106年11月14日簽發面額①2,500,000元②3,500,0
00元、到期日均為107年2月10日之本票2紙,並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6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聲請人張麗茹
債權額比例12分之4、聲請人王瑞賓債權額比例12分之3、第
三人李國輝債權額比例12分之5),清償日期為107年2月10
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6,00
0,000元。嗣第三人李國輝於107年7月27日將抵押債權及其
擔保之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並協同聲請人辦畢抵押權移轉登
記(聲請人張麗茹債權額比例變更為3分之2、聲請人王瑞賓
債權額比例變更為3分之1),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
他特約事項等影本各1件,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2
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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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9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新市區 七王段 121 440.56 全部 002 臺南市 新市區 七王段 122 188.6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96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地下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001 26 臺南市○市區○○路000號 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 2層鋼鐵 R.C造 351.43 131.03 83.28 565.74 平方公尺 全部
TNDV-114-司拍-96-20250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