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張國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壹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5,449元 113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無 無 2 18,194元 113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3 52,568元 113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TTDV-114-司促-768-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