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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6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鄭立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伍佰伍拾肆 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11

TYDV-114-司促-2463-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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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5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吳明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壹佰參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11

TYDV-114-司促-2459-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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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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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楊蕾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零玖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2,501元 113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無 無 2 14,796元 113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3 10,800元 113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2025-03-11

TTDV-114-司促-761-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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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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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王念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1

TTDV-114-司促-753-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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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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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劉桂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6,250元 113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無 無 2 24,745元 113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3 20,200元 113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4 2,000元 113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5 6,180元 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6 5,000元 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7 834元 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8 2,000元 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9 3,814元 113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10 3,163元 113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11 1,662元 113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12 12,000元 113年1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2025-03-11

TTDV-114-司促-767-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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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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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李政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1

TTDV-114-司促-756-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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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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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東慈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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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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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廖姿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1

TTDV-114-司促-765-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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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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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林佳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1

TTDV-114-司促-759-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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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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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陳靳豫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參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1,898元 113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無 無 2 89,738元 113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2025-03-11

TTDV-114-司促-754-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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