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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夏薇婕 代 理 人 陳慧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表所示事項到 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消債條例第6條規 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 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 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 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4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 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4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 費1,000元=1,04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連帶保證部分)、聲請更生前 5年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 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 五、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六、請說明聲請人學經歷為何?現今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 為何?收入領取之方式?並應提出聲請人之每月薪資袋或薪 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 、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無則請提出收 入切結書)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 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提出應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聲 請人就所提列應受扶養之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每月8,538 元,請提出扶養費數額之計算方式及必要原因(即每月支出 扶養費之項目及金額),並陳報應受扶養之人有無領取政府 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其他扶 養義務人即應受扶養人之父共同分擔金額為何?並請提出應 受扶養人之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與職業、所得及 親屬系統表等資料。 九、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 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 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 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 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二、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待該 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 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聲請人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若 有,請陳報案件繫屬法院及案號、案件進度,並檢附相關 資料(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如現遭強制執行扣 款,請檢附相關資料說明每月扣款數額。 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 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2024-11-20

TTDV-113-消債更-91-20241120-1

消債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 聲 請 人 陳烈斌 代 理 人 高啟霈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表所示事項到 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 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 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 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 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 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 費1,000元=1,55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歷年之 勞、健保投保資料到院。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連帶保證部分)、聲請更生前 5年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 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 五、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六、請說明聲請人學經歷為何?現今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 為何?收入領取之方式?並應提出聲請人之每月薪資袋或薪 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 、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無則請提出收 入切結書)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 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 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提出聲請人應扶養之人(父母、子女)之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應扶養之人有 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 何?並說明有無受扶養之必要(無謀生能力)、其他扶養義 務人各為何人?又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金額為何?另請 提出應受扶養人之最近2年所得稅申報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九、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 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 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 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 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二、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待該 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 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聲請人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若 有,請陳報案件繫屬法院及案號、案件進度,並檢附相關 資料(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如現遭強制執行扣 款,請檢附相關資料說明每月扣款數額。 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 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2024-11-19

TTDV-113-消債更-95-20241119-1

消債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林孟賢 代 理 人 蔡勝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530元【計算式 :3×51×10-1,000=53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 還予聲請人。 二、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本件無法與債權人達成 前置協商或調解之理由(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情事)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說明。 三、請聲請人提出其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 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 資為何,含兼差部分)。若聲請人每月支出超過收入,請說 明超出部分由何人負擔?如何負擔?並提出相關單據。若其 每月薪資低於基本工資,請說明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據。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 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 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 及領取原因。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 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七、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 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就回覆書內容提出現有有效保單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 八、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 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113年5月2 7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 ),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 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 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 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最近5年內(即自113年5月27日回溯5年內) 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 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聲請人所列債權人歐悅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為有 擔保債權,此債權是否屬附有擔保之債權而不得列入更生債 權?請提供相關資料說明。   、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機車之行照影本,並檢附相關資料陳 報該車輛之二手市值為多少元。 、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 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2024-11-18

TTDV-113-消債更-82-20241118-1

消債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鄧君任 代 理 人 蕭享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570元【計算 式:7×51×10-1,000=2,57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 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本件無法與債權人達成前 置協商或調解之理由(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情事)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以資證明。 三、請聲請人提出其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 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 資為何,含兼差部分)。若聲請人每月支出超過收入,請說 明超出部分由何人負擔?如何負擔?並提出相關單據。 五、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支出是否依臺灣省當年 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 目前之各筆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各該筆必要性支出之相 關實際支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 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房屋租約等),及釋明該支出 之必要性,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檢附相關資料說明聲請人須扶養其父親鄧紹廷之原因(即 鄧紹廷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必要之情形)、聲請人 及鄧紹廷之收入狀況、聲請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實際支出 之扶養費金額。並提出下列文件:①家族系統表;②聲請人與 其全部兄弟姊妹、子女及鄧紹廷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②所有對鄧紹廷負扶養義務之人(即聲請人之兄弟 姊妹)的收入證明文件(包含但不限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等);111年度、11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 七、聲請人之2名子女是否已成年?是否在學?有無兼職或打工 ?其等名下財產及收入狀況?請提出聲請人之子女下列資料 :①在學證明文件;②111年度、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八、請提出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的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1年1 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 本)。 九、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 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 補助等)及領取原因。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 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十、請提出聲請人名下車輛之行照影本,並檢附相關資料陳報其 名下車輛之二手市值分別為多少元。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 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就回覆書內容提出現有有效保單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 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民國113年8 月16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 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 ,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於最近5年內(即自113年8月16日回溯5年 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 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聲請人所列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為有擔保 之債權,此債權是否屬附有擔保之債權而不得列入更生債權 ? 、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 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2024-11-18

TTDV-113-消債更-105-20241118-1

消債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謝亭亭 代 理 人 高啟霈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30元 【計算式:3×51×10-1,000=53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 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本件無法與債權人達成 前置協商或調解之理由(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情事)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說明。 三、請聲請人提出其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 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 資為何,含兼差部分)。若聲請人每月支出超過收入,請說 明超出部分由何人負擔?如何負擔?並提出相關單據。若其 每月薪資低於基本工資,請說明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據。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迄今 之交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 及領取原因。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 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八、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 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就回覆書內容提出現有有效保單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 九、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 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113年8月1 5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 ),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 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 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 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於最近5年內(即自113年8月15日回溯5年 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 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聲請人所列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為有擔保債權,此部分是否屬附有擔保之債權而不得列入更 生債權?若是,聲請人僅有對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之債務3,651元,是否仍要聲請更生?請律師向聲請人分析 更生後之利弊。   、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 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2024-11-18

TTDV-113-消債更-94-20241118-1

消債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陳楦晨即陳惠娟即沈惠娟 代 理 人 蔡佑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 元計算:7人×10份×51元=357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 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 本)。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段00 巷0號5樓之房屋?該屋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不動產最新之 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若為租屋,請提出最新一期租 賃契約(載明租賃期間、租賃地址及每期租金)及近期(至 少三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請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 同住?他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 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111年7月17日至今有 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 年津貼、國民年金、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 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 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 保存摺、郵局存摺)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 補登存摺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111年7月17日起至本裁定送達 日之後。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並提出113年1月至同年11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 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聲請人有打 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 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 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 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 。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新 北市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9680元計算? 如否,則請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 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 額為何?請聲請人就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 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 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 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 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 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 數額。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111年7月17日起 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 、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 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 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 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年度以來迄今於 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 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 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最新」之歷年以來包含「以聲   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   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   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2024-11-18

PCDV-113-消債清-310-20241118-1

消債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劉佩君 代 理 人 王舒慧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080元【計算 式:8×51×10-1,000=3,08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 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包含但不限於其為何需協 助外甥清償其未成年駕車事故所生損害賠償、嗣後其外甥有 無償還聲請人此筆金額等),並檢附相關資料。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 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 資為何)。 四、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民國113年 5月14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 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 ,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即自113年5月14日回溯5年 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 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請提出:①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②聲請人之父親、兄弟姐妹 、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③對聲請人之父 劉福安負扶養義務之人的收入證明文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並說明劉福安及對劉福安應負扶養義務之人的收入狀 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對劉復安應 負扶養義務之人未分擔扶養費,則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 理由,並提出劉福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 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其扶養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 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 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 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 院陳報。 九、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3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 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 十、聲請人請提出已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單之保單 價值準備金為何?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 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聲請人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若有 ,請陳報案件繫屬法院及案號、案件進度,並檢附相關資料 (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如現遭強制執行扣款,請 檢附相關資料說明每月扣款數額。

2024-11-18

TTDV-113-消債更-65-20241118-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游慧恩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附件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 新台幣(下同)5,61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10人 ,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11人×51元×10份=5,610元),共計6,61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 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 達費。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如各債務發生 原因不同,請分別說明)? 四、聲請人學經歷為何?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擔任職務(如 雇主不同,請分別說明,勿僅陳報臨時工)?每月薪資(含 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及各類補助或獎金)?提出113年1月迄 今之薪資單。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 ?是否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如是,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如 否,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又聲請人父、母每人每月總扶養費 數額?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扶養義務人各負擔扶養費比例 及金額?另聲請人為其奶奶法定扶養義務人之依據?併提出 聲請人父母之扶養義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 、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 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 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 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聲請人提供其最近5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 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松江路152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 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 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項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 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2024-11-18

PCDV-113-消債更-729-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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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承軒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前,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 院,並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上午9時15分至本院民事第1法庭接 受訊問,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 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 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及 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應將補正資料按附表編號 依序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據資料亦應編號並黏貼 標籤紙依序編排,並以螢光筆標示引用處以利辨識),如逾 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在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所提   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   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二、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 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 之情事」? 三、聲請人收入部分:  ㈠請提出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民國111年7月16日起至11 3年7月15日止)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 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含身障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 包括在內,並應列表說明及提出計算書且整理成冊供核。  ㈡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 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 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計算每月平均 收入(提供計算式),及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 具。若聲請人有被強制執行扣薪,亦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 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 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 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 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 固定等),並提出收入之完整可辨識年份及月份之薪資袋或 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 證明書等,詳列來源及收入加總計算式並製成清楚之表冊, 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代替。  ㈢聲請人自111年7月16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接受家屬扶 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 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 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 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每月必要支出部分:  ㈠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該房地之最 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資料勿遮蔽);又 上開房屋如非聲請人所有,聲請人得以居住在該屋之原因? 如係聲請人承租而來,亦應檢附租約影本並陳報每月支出之 租金金額。  ㈡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一處?並敘明同住 之人就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無分 擔,亦請敘明理由。  ㈢請提出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一併陳報分擔之扶養金 額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若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無 法與聲請人一併分擔,應陳報其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供核。 五、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所 扶養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實際所領得之 薪津、加班費、獎金、社會補助、保險金、利息、紅利、股 利、財產處分收益等,均應包括在可處分所得內),並應按 前開補正之資料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供核。 六、請提出聲請人及其父母、配偶及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供核。 七、請提出聲請人及其父母、配偶及子女歷年全部勞工保險、國 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 八、請提出聲請人及其父母、配偶及子女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無法提供資料, 則陳報其等身分證統一編號。 九、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並陳報該等不動產之實際市場交易價值,應檢附相關證明或 計算文件。 十、請提出聲請人及其父母、配偶及子女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內頁需影印最近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資料)供核。 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十一、聲請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 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 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 十二、依聲請人所陳報之內容,聲請人有汽、機車各1輛,請說 明其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另請 說明是否為購買車輛而與民間債權人辦理分期貸款? 十三、請聲請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 本人自11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 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 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 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聲請人最近2年間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 文件供核。 十五、應陳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 、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 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明滿期及終止之時間, 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加總計 算式並製成清楚之表冊。 十六、請說明聲請人於法院是否有繫屬之案件?如有,請提出現 正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其繫屬於何法院及 其案號為何之證明文件。 十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聲請人 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例如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 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 負債證明文件。 十八、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商業行號、公司之負 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 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 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商業行號或公司負責 人,請說明:   ㈠聲請人擔任該商號、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 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 更生前1日(即113年7月15日)回溯5年內之所有營利事業 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登記抄本、最新之公司 設立變更事項登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 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營業稅申報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㈡若該商號、公司已歇業,亦請說明何時歇業,並應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十九、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 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發生原因(係信貸或商品分期, 若係商品分期則購買商品為何,現存價值為何)、數額後 ,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 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 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二十、請提出更生償還計畫草案,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 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 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 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 ,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 配金額(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 方案,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2024-11-15

ILDV-113-消債更-38-20241115-3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石佳鑫 代 理 人 姜俐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4+1)×51×10=2,55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 封面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 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民國111年9月3日 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 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之數額、是否固定等),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11年9月3日至113年9月2日,期間內含基本薪 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 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聲請狀 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收 入證明文件(如薪資入帳存摺封面暨內頁)釋明其說。 五、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每月薪資數額為何?有無其他兼職收入?並應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即111年9 月3日至113年9月2日之支出情形,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又聲請人「目前」之支出 情形是否仍為相同?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   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前即自111年 9月3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 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 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 變更權利之情形】。 八、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   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   報本院。

2024-11-14

PCDV-113-消債更-568-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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