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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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05號 聲 請 人 鄭令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170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備考 001 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日盛亞洲機會基金 20-D29-01-0000062-2 1 10000

2024-11-21

TPDV-113-除-1705-20241121-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161號 聲 請 人 張漪凡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16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3017960-3 1 1000 002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3017961-0 1 1000 003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3017962-6 1 1000 004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3017963-2 1 1000 005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3017964-9 1 1000 006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3017965-5 1 1000 007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3017966-1 1 1000 008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3017967-8 1 1000 009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3017968-4 1 1000 010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7001278-4 1 98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1-20

TPDV-113-司催-2161-20241120-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79號 聲 請 人 汪明雄(即汪照國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99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13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79號 發行公司: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統一黑馬基金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1-D3-01-0006774-6 1 358.4

2024-11-20

TPDV-113-除-1779-20241120-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92號 聲 請 人 林永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04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 如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94671 1 9250.7 00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2-01-0162048 1 1000 003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2-01-0162049 1 1000

2024-11-20

TPDV-113-除-1792-20241120-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160號 聲 請 人 李秋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16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00584 1 1000 00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00585 1 1000 003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00586 1 1000 004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00587 1 1000 005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00588 1 1000 006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泛太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3-01-1000205 1 8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1-20

TPDV-113-司催-2160-20241120-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60號 聲 請 人 高季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39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馬來西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8-01-0013144 1 1000

2024-11-19

TPDV-113-除-1760-20241119-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140號 聲 請 人 何啓鳴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之影印本,請提出由受 益憑證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4-11-19

TPDV-113-司催-2140-2024111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82號 聲 請 人 謝鴻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8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1 1 1000 002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13 1 1000 003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25 1 1000 004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37 1 1000 005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49 1 1000

2024-11-19

TPDV-113-除-1782-20241119-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141號 聲 請 人 陳孟瑄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14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57289-4 1 987.2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1-19

TPDV-113-司催-2141-20241119-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56號 聲 請 人 陳張穗(即陳季妤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05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PGIM保德信元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1-00001686 1 1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1-18

TPDV-113-司催-2056-2024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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