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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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92號 原 告 陳明美 被 告 劉偉明 陳禹諴 黃思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17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2024-12-27

KLDM-112-附民-892-20241227-2

附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64號 原 告 林芳免 被 告 劉偉明 陳禹諴 黃思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17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2024-12-27

KLDM-112-附民-864-20241227-2

附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88號 原 告 鄭詠心 被 告 劉偉明 陳禹諴 黃思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17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2024-12-27

KLDM-112-附民-888-20241227-2

重附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林品秀 被 告 劉偉明 陳禹諴 黃思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17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2024-12-27

KLDM-112-重附民-18-20241227-2

附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20號 原 告 余一世 被 告 劉偉明 陳禹諴 黃思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17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2024-12-27

KLDM-112-附民-820-20241227-2

基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10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君松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949 號),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586號),本院認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君松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君松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凌晨0 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夾娃娃機店內,徒手竊取 店內娃娃機台上由店長楊子平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 後離去。嗣經楊子平調閱店內監視器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 二、證據  ㈠被告林君松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楊子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 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等件在卷 可佐。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㈡被告前因⑴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306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 27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9月確定;⑵強盜案件,經本院 以99年度訴字第9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5年6月,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 上訴字第139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⑶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 00年度易字第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2罪)、3月(3 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⑴至⑵所示各罪所 宣示之有期徒刑,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753號裁定,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並與⑶所宣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接續 執行,於106年4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 管束,於109年8月4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所餘 刑期以已執行論等情,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 1至4列記載中指明在案(案號補充如上),且於證據並所犯 法條欄二記載被告屢經故意犯罪遭判刑確定後再犯本案,顯 見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忽視法律禁令,對刑罰反應力薄 弱,又本案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個案應量 處最低法定刑,亦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故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旨。上開關於前案紀錄 之記載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相符,被告為刑 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已堪認定;且檢察官就後階段應加 重其刑之事項,並已具體指出就被告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 應力薄弱等節,俾本院綜合判斷個別被告有無因加重本刑致 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是本院斟酌被告前 已因相同罪質案件經科刑執行,審酌本案犯罪情節,認本案 不因累犯之加重致被告所受刑罰有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 使其人身自由受過苛侵害之情形,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核 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稱不符合罪刑相當 原則之情形,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參 酌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即使法院論 以累犯,無論有無加重其刑,判決主文均無庸為累犯之諭知 )。  ㈢爰審酌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臨時工、小康 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所載);其恣意竊取他人財物 ,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兼衡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竊取財物之價值,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 徵得告訴人原諒,暨考量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核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 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雖未扣案,惟既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 人,且為被告因本案竊盜犯罪所得之財物,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何治蕙提起公訴,檢察官周啟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品項 備註 1 不詳廠牌小熊餅乾1箱(價值約2,000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2024-12-27

KLDM-113-基簡-1069-20241227-1

附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19號 原 告 宋芝羽 被 告 劉偉明 陳禹諴 黃思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17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2024-12-27

KLDM-112-附民-819-20241227-2

附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70號 原 告 陳㨗步 被 告 劉偉明 陳禹諴 黃思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17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2024-12-27

KLDM-112-附民-870-20241227-2

附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47號 原 告 王建中 被 告 劉偉明 陳禹諴 黃思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17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2024-12-27

KLDM-112-附民-847-20241227-2

附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73號 原 告 洪慧婷 被 告 劉偉明 陳禹諴 黃思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17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2024-12-27

KLDM-112-附民-873-2024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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