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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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柯庭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9,631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39,339元 柯庭歡 自民國113年 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13%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130,292元 柯庭歡 自民國113年 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9.93%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39,339元 柯庭歡 自民國113年 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計算,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 130,292元 柯庭歡 自民國113年 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計算,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20

HLDV-114-司促-355-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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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金羽緹即金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29,906元,及其中3 93,864元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20

HLDV-114-司促-338-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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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4,612元,及自民 國(下同)113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 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 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20

HLDV-114-司促-314-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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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張文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022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9,626元 張文亞 自民國104年 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20,396元 張文亞 自民國104年 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18

HLDV-114-司促-226-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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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許世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8,404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964元 許世青 自民國113年 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147,440元 許世青 自民國113年 1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964元 許世青 自民國114年 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47,440元 許世青 自民國113年 1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18

HLDV-114-司促-201-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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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4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曾家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86,707元,及自 民國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18

HLDV-114-司促-244-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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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建富 債 務 人 吳馨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8,149元,及其中1 99,523元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18

HLDV-114-司促-239-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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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冉翠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794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18

HLDV-114-司促-177-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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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瑞穗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魏清河 債 務 人 邱建民 劉秀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257,339元, 及自民國(下同)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3.627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18

HLDV-114-司促-208-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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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徐曉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4,523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2,540元 徐曉梅 自民國113年 9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31,983元 徐曉梅 自民國113年 9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5-02-18

HLDV-114-司促-274-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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