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大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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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51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彭敏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 」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 後,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二、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 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額進行購物,債務人 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 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 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款18279元(如欠費明細表 ),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釋明文件:申 裝書、用戶服務條款、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2024-11-13

PCDV-113-司促-32516-202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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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51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林彥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 同意「大哥付」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 買商品或服務後,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二、債務人 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額進行 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易之價 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欠費 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肆、四 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款46611元( 如欠費明細表),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2024-11-13

PCDV-113-司促-32514-202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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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51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劉哲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 」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 後,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二、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 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額進行購物,債務人 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 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 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款22981元(如欠費明細表 ),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釋明文件:申 裝書、用戶服務條款、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4-11-13

PCDV-113-司促-32513-202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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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15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李家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參拾壹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 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 」服務,並同意「大哥付」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 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 二、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 繳總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 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 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服務條 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 款27831元(如欠費明細表),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 釋明文件:申裝書、用戶服務條款、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3

TCDV-113-司促-33155-202411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15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聶雅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0 000000000。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 同意「大哥付」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 購買商品或服務後,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 ㈡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 總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 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 繳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服 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 清償餘款28622元(如欠費明細表),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 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釋明文件:申裝書、用戶服務條款、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3

TCDV-113-司促-33156-202411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15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鄭誠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 哥大門號0000000000。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 務,並同意「大哥付」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 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債務 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額進 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易之 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欠 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肆、 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款24970 元(如欠費明細表),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釋明文件:申裝書、用戶服務條款、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3

TCDV-113-司促-33157-202411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15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李玉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 哥付」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 品或服務後,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 (二)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 繳總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 述各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 期及已繳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依「大 哥付」服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應清償餘款17557元,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 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裝書、用戶服務條款、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3

TCDV-113-司促-33158-202411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15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邱姿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 」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 務後,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 ㈡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 總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 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 繳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服 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 清償餘款8478元,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 六。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裝書、用戶服務條款、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13

TCDV-113-司促-33154-20241113-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6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潘明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嗣後 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服務 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須 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 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 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 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 ,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款8782元(如欠費明細表),遲延利息 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1-13

KLDV-113-司促-6366-20241113-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8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柯雨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46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嗣 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服 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 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 ㈡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繳總 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 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 、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 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餘款28 460元(如欠費明細表),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1-13

PTDV-113-司促-10787-202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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