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孫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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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俊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4,891元,及如附 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8

ILDV-114-司促-722-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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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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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鈺祥 林善進 一、債務人林善進、林鈺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92,0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鈺祥於民國108年間至民國112年間邀同 債務人林善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8筆,共計10萬5,282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 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 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林鈺祥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 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9萬2,07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善 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7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2071元 林善進、林鈺祥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6日止 年息1.775% 001 92071元 林善進、林鈺祥 自民國114年0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92071元 林善進、林鈺祥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7

ILDV-114-司促-708-202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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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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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徐世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8,000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惟 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18,000元(如附件繳款 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 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4

ILDV-114-司促-694-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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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陳東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2,342元,及其中13 ,485元部份,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00 00000000(換號0000000000),共計欠費52,342元(如附件繳 款通知及附表),及其中13,485元部份,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惟債務人嗣 未依約繳納費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4

ILDV-114-司促-686-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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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游宇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4,657元,及其中8, 630元部份,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共 計欠費44,657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及其中8,630元 部份,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經債權人多次催 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4

ILDV-114-司促-689-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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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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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陳蘭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9,377元,及其中6, 748元部份,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共 計欠費29,377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及其中6,748元 部份,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經債權人多次催 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4

ILDV-114-司促-693-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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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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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6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淑婷 債 務 人 莊睿鎧(原名莊恩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9,793元,及自民國 11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 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 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程 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4

ILDV-113-司促-4869-20250214-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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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張嘉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95,815元,及自民 國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5計算之 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按期( 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 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查債務人張嘉豪並未依約還款, 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 清償(證二),且經債權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 ,顯有違約之事實。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 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 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 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依上述 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 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 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4

ILDV-114-司促-674-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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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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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暐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3,570元,及本金51 ,331元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9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 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 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 ,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 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查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月31日止,帳款尚餘53,570元,及其中 本金51,331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 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迅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另按債務人與債 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 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 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4

ILDV-114-司促-684-20250214-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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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6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債 務 人 李蓉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337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4

ILDV-114-司促-706-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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