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專案補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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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9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柯景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陸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38560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7715元,共計新臺幣66275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3-11

SCDV-114-司促-1893-20250311-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64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簡雨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零柒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 ,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1407元及合約未到 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7555元,共計新臺幣28962元整。經 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5-03-10

PCDV-114-司促-6064-2025031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61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郭峻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玖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參拾柒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0,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2237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2753元,共計新臺幣34990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 、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3-10

PCDV-114-司促-6061-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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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5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劉弦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零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 ,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7728元及合約未到 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6079元,共計新臺幣43807元整。經 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5-03-10

PCDV-114-司促-6053-2025031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5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簡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伍仟捌佰零 陸元,及其中參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39268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96538元,共計新臺幣135806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 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2025-03-10

PCDV-114-司促-6052-2025031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46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張薇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捌佰捌拾玖 元,及其中壹萬陸仟零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6003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7886元,共計新臺幣33889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2025-03-10

PCDV-114-司促-6046-2025031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1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梁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 ,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7025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共計新臺幣17025元整。經 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0

TCDV-114-司促-6419-2025031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20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葉雅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 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 用新臺幣17492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共 計新臺幣17492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 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 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0

TCDV-114-司促-6420-2025031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50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楊鳳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玖拾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0,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7398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49286元,共計新臺幣66684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 、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3-10

PCDV-114-司促-6050-2025031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24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陳聖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 ,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9059元及合約未到 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共計新臺幣19059元整。經聲請 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 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0

TCDV-114-司促-6424-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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