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翁攀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3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13年6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經查,
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87號
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上
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醉便宜小吃部張淑芳 翁攀盛 高雄銀行北高雄分行 241101104777 23,900元 113年3月26日 BDP0592602
CTDV-113-除-244-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