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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6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鄭旭峰即鄭平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柒佰貳拾參 元,及其中貳萬肆仟壹佰捌拾柒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4187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8536元,共計新臺幣62723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2025-03-10

PCDV-114-司促-6063-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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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50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楊鳳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玖拾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0,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7398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49286元,共計新臺幣66684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 、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3-10

PCDV-114-司促-6050-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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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58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徐瑋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柒佰肆拾肆 元,及其中陸萬壹仟貳佰壹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61210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4534元,共計新臺幣95744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2025-03-10

PCDV-114-司促-6058-2025031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46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張薇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捌佰捌拾玖 元,及其中壹萬陸仟零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6003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7886元,共計新臺幣33889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2025-03-10

PCDV-114-司促-6046-2025031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2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許竣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33340元及合 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共計新臺幣33340元 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 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0

TCDV-114-司促-6423-2025031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2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游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參拾玖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7739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共計新臺幣17739元整。經聲 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 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0

TCDV-114-司促-6422-20250310-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吳文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8,484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38,484元及合約未到期 之專案補貼款0元,共計38,484元整。經債權人多次催討, 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0

ILDV-114-司促-1002-20250310-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1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陳宥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64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5644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共計新臺幣25644元整。經聲 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 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 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5-03-07

MLDV-114-司促-1311-20250307-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張靜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80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 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5804元及合約未到期 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共計新臺幣25804元整。經聲請人 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 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07

NTDV-114-司促-1362-20250307-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1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王思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34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 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3343元及合約未到期 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共計新臺幣23343元整。經聲請人 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 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07

NTDV-114-司促-1361-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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