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年利率百分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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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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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代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83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1-17

NTDV-114-司促-382-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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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2,972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1-17

NTDV-114-司促-383-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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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嚴永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847元,及其中㈠新臺幣4,4 44元,自民國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29,403元,自113年8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1-17

NTDV-114-司促-387-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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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朝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027元,及其中新臺幣58,3 00元,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暨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1-16

NTDV-114-司促-341-2025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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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麗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素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1-15

NTDV-114-司促-272-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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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朱志華即羅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2,039元,及自民國93年10 月2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9計算之利 息,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朱志華即羅志華於民國92年6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2 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 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 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 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1-15

NTDV-114-司促-322-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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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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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群翔即林永勝之繼承人 林琬婷即林永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群翔、林琬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永勝之遺產範圍 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02,720元,及其中㈠新臺幣18,1 88元,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223,067元,自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6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60,318元 ,自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㈣新臺幣66,855元,自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㈤新臺幣116,012元,自114 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㈥ 新臺幣228,556元,自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1-15

NTDV-114-司促-267-2025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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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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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簡元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0,5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簡元俊於112年8月11日與聲請人訂立額度型貸款契 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 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 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 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㈠本金債權:新臺幣69,709 元整。㈡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 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 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至逾期270日為止。⑴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855 元整。⑵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10月8日起,以本金新臺幣6 9,709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 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㈢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 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 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 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 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 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 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 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9,709元 簡元俊 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1-14

NTDV-114-司促-307-20250114-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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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曾鈺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2,4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曾鈺龍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16年12月1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月 9日止累計182,457元正未給付,其中175,248元為本金;6,4 16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5,248元 曾鈺龍 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1-14

NTDV-114-司促-312-20250114-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黃正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69,059元,及自民國110年12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約定利率計收遲延 利息,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約定利率計收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1-14

SCDV-114-司促-9-202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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