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群翔即林永勝之繼承人
林琬婷即林永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群翔、林琬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永勝之遺產範圍
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02,720元,及其中㈠新臺幣18,1
88元,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223,067元,自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6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60,318元
,自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㈣新臺幣66,855元,自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㈤新臺幣116,012元,自114
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㈥
新臺幣228,556元,自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NTDV-114-司促-267-20250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