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年息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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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3號 債 權 人 黃琮竤 債 務 人 邱小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壹仟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9

PCDV-114-司促-573-20250109-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1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江智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壹佰陸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9

PCDV-114-司促-511-20250109-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19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債 務 人 陳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壹佰參拾壹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9

PCDV-113-司促-37119-20250109-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73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債 務 人 曾梓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肆佰伍拾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9

PCDV-113-司促-34973-20250109-1

司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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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503號 債 權 人 謝卿茹 債 務 人 陳柏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柒佰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9

PCDV-113-司促-36503-20250109-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4號 債 權 人 王崧翔 債 務 人 周素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9

PCDV-114-司促-754-20250109-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黃啓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伍佰 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壹萬零捌佰貳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9

PCDV-114-司促-61-20250109-1

司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688號 聲 請 人 石明坤 相 對 人 陳侑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 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1468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台幣) 001 112年6月07日 6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3年12月1日 TH789039 002 113年6月21日 8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3年12月1日 CH81351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9

PCDV-113-司票-14688-20250109-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313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債 務 人 李奇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陸佰參拾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9

PCDV-113-司促-33313-202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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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6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鄧育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參佰肆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5-01-08

PCDV-114-司促-506-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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