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張世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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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1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葉俊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柒仟伍佰陸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 約書,於自民國113年4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 利率依年利率13.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51,583元及 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 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 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 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人 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8月2日向債權人 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23%計算,債務人若 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 權人借款475,98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 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 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 予陳明。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4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51583元 葉俊良 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83% 002 新臺幣 475980元 葉俊良 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2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51583元 葉俊良 暨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475980元 葉俊良 暨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025-03-10

TCDV-114-司促-6410-20250310-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91號 聲 請 人 廖振聰 相 對 人 陳國華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209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3年10月31日 36,069元 113年10月31日 113年11月1日 WG0000000 002 113年11月14日 64,284元 113年11月14日 113年11月15日 WG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0

TCDV-114-司票-2091-20250310-1

司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閻麟睿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2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3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4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5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6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7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8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9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10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11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12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13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14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15 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 第三項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2025-03-10

TCDV-114-司催-122-2025031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朱翔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零柒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朱翔麟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 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5 日止累計84,071元正未給付,其中78,092元為消費款;4,73 5元為循環利息;1,24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4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8092元 朱翔麟 自民國114年0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5-03-10

TCDV-114-司促-6450-20250310-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94號 債 權 人 四季文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郁婷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0樓之0 債 務 人 林怡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0

TCDV-114-司促-5094-20250310-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2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曾宏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零玖拾參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 0年4月1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 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 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 。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 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 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 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 4年2月16日止,帳款尚餘43,093元,及其中本金39,877元未 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 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 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 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7

TCDV-114-司促-6227-202503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6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王薪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 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 至民國113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423元正,迭經 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7

TCDV-114-司促-6267-202503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199號 債 權 人 王秉弘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湘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 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次按除別有規定外,債權 人就已經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訴訟標的重行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即明。而該調解成立筆錄為強制 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執行名義,故調解成立筆錄已有 執行力,債權人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 該同一法律關係之債權重復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權利 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所主張之事實,前經兩造 於本院依民事訴訟法調解成立,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 力,有債權人提出之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00號調解 筆錄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 顯非適法,應予駁回。至於債務人李湘華不履行調解成立之 內容,債權人得逕持上開調解筆錄,循強制執行程序以資救 濟,無庸再聲請支付命令,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2025-03-07

TCDV-114-司促-6199-202503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5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尤麗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 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 至民國113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997元正,迭經 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7

TCDV-114-司促-6259-202503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8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陳利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零柒拾伍元,及 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7

TCDV-114-司促-6183-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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