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1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葉俊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柒仟伍佰陸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
約書,於自民國113年4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
利率依年利率13.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51,583元及
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
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
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
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人
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8月2日向債權人
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23%計算,債務人若
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
權人借款475,98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
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
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
予陳明。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4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51583元 葉俊良 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83% 002 新臺幣 475980元 葉俊良 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2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51583元 葉俊良 暨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475980元 葉俊良 暨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TCDV-114-司促-6410-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