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82號
聲 請 人 黃春龍
相 對 人 張煥杰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9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執票人
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聲請除到期日前利息之請求,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外,其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208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10月30日 10,000元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1月28日 CH0000000 002 112年12月6日 30,000元 113年1月6日 113年1月6日 CH0000000 003 113年1月10日 30,000元 113年2月8日 113年2月8日 CH0000000 004 113年4月10日 30,000元 113年5月9日 113年5月9日 CH0000000 005 113年5月3日 40,000元 113年6月1日 113年6月1日 CH0000000 006 113年6月7日 60,000元 113年7月6日 113年7月6日 CH0000000 007 113年7月5日 40,000元 113年8月3日 113年8月3日 CH0000000 008 113年8月7日 50,000元 113年9月5日 113年9月5日 CH0000000 009 113年9月9日 30,000元 113年10月8日 113年10月8日 CH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4-司票-2082-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