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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石珮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6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石珮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 114年2月25日止累計47,620元正未給付,其中46,426元為消 費款;1,19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426元 石珮珊 自民國114年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07

NTDV-114-司促-1370-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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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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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顏曉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4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顏曉彤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25日止累計29,491元正未給付,其中 27,625元為消費款;1,477元為循環利息;389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625元 顏曉彤 自民國114年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07

NTDV-114-司促-1371-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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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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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曾偉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2,6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曾偉倫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 114年2月25日止累計152,634元正未給付,其中149,079元為 消費款;3,55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985元 曾偉倫 自民國114年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28,094元 曾偉倫 自民國114年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07

NTDV-114-司促-1368-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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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竑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8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竑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 114年2月25日止累計21,842元正未給付,其中21,152元為消 費款;69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152元 林竑志 自民國114年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07

NTDV-114-司促-1369-20250307-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簡合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3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簡合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23日止累計64,306元正未給付,其 中60,000元為消費款;3,106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000元 簡合信 自民國114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06

NTDV-114-司促-1301-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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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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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史仲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42,6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史仲宇於民國113年05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02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02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累計626,9 95元正未給付,其中613,389元為本金;13,306元為利 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史仲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7日止累計215,665元正未給付, 其中212,630元為消費款;3,03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2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3389元 史仲宇 自民國114年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12630元 史仲宇 自民國114年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06

KLDV-114-司促-1226-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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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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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家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1,2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家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12日止累計51,290元正未給付,其中 48,641元為消費款;1,563元為循環利息;1,086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641元 劉家琳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7.7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06

NTDV-114-司促-1303-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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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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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鍾瑋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鍾瑋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0日止累計118,645元正未給 付,其中117,058元為消費款;1,587元為循環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17,058元 114年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

2025-03-06

TTDV-114-司促-717-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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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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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霖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霖學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05日止累計29,989元正未 給付,其中29,666元為消費款;323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1,450元 114年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7.7% 無 無 2 18,216元 114年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2025-03-06

TTDV-114-司促-715-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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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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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向星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4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向星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累計13,492元正未給付,其 中13,005元為消費款;487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005元 向星宇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06

NTDV-114-司促-1305-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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