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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95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品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8年9月2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 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 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 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11月17日止,帳款尚 餘新臺幣(以下同)61,698元,及其中本金59,261元未按 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7日止,帳款尚餘61,698元及其 中本金59,261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 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0

TCDV-113-司促-35953-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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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95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君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壹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3年2月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 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 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 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 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帳款尚餘新 臺幣(以下同)33,314元,及其中本金29,985元未按期繳 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帳款尚餘33,314元及其 中本金29,98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 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0

TCDV-113-司促-35954-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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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93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陳盈畇即陳盈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零柒佰貳拾參元,及 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0

TCDV-113-司促-35931-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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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890號 債 權 人 林郎宗維 債 務 人 萬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芷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 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 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 背書人黃芷葳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AR0000000、RA00000 00之支票兩紙,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 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 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二張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 前開二張支票,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即黃芷葳已喪失追索權 ,其聲請就此二張支票對債務人黃芷葳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0

TCDV-113-司促-35890-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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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98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黃冠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參佰伍拾柒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6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35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 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0

TCDV-113-司促-35987-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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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91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林君珀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陸佰壹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零柒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以上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玖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 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零捌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含)以上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㈤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0

TCDV-113-司促-35918-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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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78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林昔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零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9

TCDV-113-司促-35789-202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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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79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江宏立 債 務 人 張欽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零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9

TCDV-113-司促-35798-202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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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81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洪明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3年2月27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 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 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 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 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 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7日止,帳款尚餘33,591元 ,及其中本金29,983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 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 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 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9

TCDV-113-司促-35814-202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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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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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75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紀佳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柒仟肆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 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9

TCDV-113-司促-35752-202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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