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均宸(原名:張任凱)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1,4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更
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繳交聲請費1,000元,爰定期
命聲請人如數補繳;又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納更生程序
費用之必要,茲審酌債權人人數及其他必要費用,定期命預
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繳納或預納,即駁回本件
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TNDV-113-消債更-566-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