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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742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宇薇 債 務 人 陳岱融即陳軒翊即陳飛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契約資料,惟債務人住所係在 高雄市楠梓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2024-10-07

TYDV-113-司執-117426-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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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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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7876號 債 權 人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債 務 人 偉琦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高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偉琦貿易有限公司於第三人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林口分公司之存款,惟依其聲 請狀所載應執行標的物之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林口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2024-10-07

TYDV-113-司執-117876-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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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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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2037號 債 權 人 顏禎瑩 債 務 人 娜內絲即VICENTE NANETH BONIFACIO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娜內絲即VICENTE NANETH BONI FACIO 於第三人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執 行標的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720號執行 命令扣押在案,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2024-10-07

TYDV-113-司執-112037-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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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5861號 債 權 人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園 債 務 人 梅耐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基隆市,有 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2024-10-04

TYDV-113-司執-115861-20241004-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657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湯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湯建忠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標的 物之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000號。依上開規 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2024-10-04

TYDV-113-司執-116572-20241004-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0859號 債 權 人 林曉萱 債 務 人 王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王銘所有於第三人臺灣新光商業 銀行江子翠分行之存款及不動產,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 標的物所在地分別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新北市土城區。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2024-10-04

TYDV-113-司執-110859-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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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519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謝文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契約資料,應執行標的所在地 不明,而債務人住所係在新北市中和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 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2024-10-01

TYDV-113-司執-115196-20241001-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642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熊承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保險資料,應執行標的所在地不明,而債務 人住所係在屏東縣,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2024-10-01

TYDV-113-司執-116425-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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