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呈展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71-180 筆)

司執消債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2號 聲請人即債 張志明 住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創鉅有限合夥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對人即債 董子天 權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又查,聲請人名下汽車已經債權人合迪股份 有限公司取回拍賣,而其名下機車均有設定動產抵押,且超 出耐用年限,縱本件轉為清算程序,亦將認定無變價實益, 惟聲請人名下尚有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解約金新 臺幣(下同)12,480元,雖低於依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 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6點規定計算之金額,然聲請人願計入 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再查,聲請人主張需扶養父母,其 父母申報所得極低,父親名下有公同共有田賦,而母親名下 有投資財產310元,均難以變價維生,且父母皆未領取年金 、補助,有受聲請人與1名手足扶養之必要。復查,聲請人 主張目前仍任職於明福工程行,月薪約為30,000元,雇主無 發放年終、三節等獎金,以上有聲請人與受扶養人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合迪股份 有限公司陳報狀、公路監理系統車籍資料、機車實況照片及 折舊試算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戶籍謄 本、家族系統表、薪資袋影本、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因 聲請人112年度申報所得月平均僅4,519元,目前未投保勞工 保險,有其112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 結果、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等在卷可證,是本院在 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情形下,以其自陳月薪30,000元,做 為計算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 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 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1,374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 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 人名下保單解約金現值為12,480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 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另聲請人自陳每月個人生活費為12,799元,遠低於113年度 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點2倍即17,303元,應屬節約。 另聲請人尚主張需負擔父母扶養費共16,000元,亦低於以 上開標準之1點2倍與1名手足分攤計算之金額(16000<1730 3×2÷2),應為合理。 ㈢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加計保險解約金現值平 均,扣除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全數用於清償 ,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 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查,本件聲請人對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董子天 所負債務,係設定動產抵押之有擔保債權,按債權人對於債 務人之特定財產有優先權、質權、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 保物權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申報債權;有擔保之債權人, 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非依更生或清算,不得 行使其權利,前項債權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以行使擔保權 後未能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其未確定者,由監督人估定 之,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35條第1項、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本 件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董子天動產抵押預估不足 額如本院更正債權表所載,且經本院職權查詢,抵押物仍為 聲請人所有,且動產抵押權迄本裁定當日尚未塗銷,故認微 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董子天迄未實行抵押權,此有動產擔 保交易公示查詢服務查詢與公路監理閘門車籍資料結果附卷 可證。承上,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董子天之預估不足受 償額,自應以附條件方式列入更生方案受償,應待其行使抵 押權後,不足受償額確定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方 案所定清償比例(即5.76%)受清償,故其每期可受分配金 額應暫予保留。 五、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六、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國泰世華 327272 19.07% 262 華南銀行 910 0.05% 1 遠東銀行 21280 1.24% 17 永豐銀行 4178 0.24% 3 台新銀行 10142 0.59% 8 中國信託 9298 0.54% 8 合迪公司 893205 52.05% 715 創鉅有限合夥 313242 18.25% 251 微銀公司 46613 2.72% 37 (暫保留) 董子天 90000 5.25% 72 (暫保留) 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期清償總額 1374 清償成數 5.76% 還款總額 98928 補充說明: 1.本表所載債權人、債權比例、債權總額係依據本院更正債權表內容登載。(更正債權表所載債權均已確定) 2.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3.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董子天應待其行使抵押權後,不足受償額確定時,始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即5.76%)受清償,故其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2024-12-24

CTDV-113-司執消債更-62-20241224-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323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鄭宇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陸佰壹拾陸 元,及其中壹萬零陸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 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23

PCDV-113-司促-36323-20241223-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48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許成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740元,及其中11 ,940元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 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 金以24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23

ULDV-113-司促-8648-2024122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886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郭皓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 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8

TCDV-113-司促-36886-20241218-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8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偕俐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54元,及其中新臺幣2,054 元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10 00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之計付以90日為限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96元,及其中新臺幣4,696 元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10 00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之計付以90日為限 。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2-18

CHDV-113-司促-13581-20241218-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33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高楷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8,760元,及其中新台幣7,960 元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 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2-18

SCDV-113-司促-12033-202412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885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盧柏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 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8

TCDV-113-司促-36885-202412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888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陳威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佰肆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延遲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 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8

TCDV-113-司促-36888-202412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884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鄭偉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壹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 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8

TCDV-113-司促-36884-20241218-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30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張杰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5,707元,及其中新台幣5,107 元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 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2-18

SCDV-113-司促-12030-20241218-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