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康榮洲
相 對 人 方繪景
債 務 人 黃各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 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方繪景於民國(下同)95年8月28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黃各川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
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
債權存續期間自95年8月24日起至135年8月23日止,清償日
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且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黃各川
於95年8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2,4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
年8月29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債
務人黃各川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251,032元及利息、違
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借款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另本院於114年2月14日通知相對人方繪景及債務人黃各川就
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方繪景及債務人黃各川迄今
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25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民雄鄉 大崎 1710 5,003.46 10000分之200 重測前:大丘園段265地號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25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第 三 層 電 梯 樓 梯 間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1 312 嘉義縣○○鄉○○村00鄰○○○路00○00號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 停車空間兼臥室住宅,鋼筋混凝土造,3層 34.54 53.59 53.68 7.69 149.50 陽台 6.31 平方公尺 全部 重測前:大丘園段443建號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CYDV-114-司拍-25-20250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