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欠費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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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8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丁俊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7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7,74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1-23

PCDV-114-司促-1984-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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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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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柯郁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3,59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1-23

PCDV-114-司促-1976-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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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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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2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劉湘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7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81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1-23

PCDV-114-司促-2021-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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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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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8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趙祐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零壹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 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 至民國113年0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8,001元正,迭 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23

TCDV-114-司促-2285-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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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8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曾家玉即曾致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零肆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7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39,90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23

TCDV-114-司促-2286-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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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蔡宗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8,345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7月止,共積欠電信 費48,345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㈣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2025-01-23

KMDV-114-司促-76-2025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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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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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3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香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2,83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1-23

PCDV-114-司促-2038-20250123-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張惟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82156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1,94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Y28 2156。 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2025-01-22

PCDV-114-司促-1956-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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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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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王文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7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0,75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1-22

PCDV-114-司促-1971-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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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9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黃錦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46056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8,89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Y04 6056。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5-01-22

PCDV-114-司促-1996-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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