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719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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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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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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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之住所地
係在高雄市茄萣區,且聲請狀內未陳明執行標的所在地及應
為執行行為地,以查明其是否在本院管轄範圍內,揆諸首揭
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
PCDV-114-司執-20719-202502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