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8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江敏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陸佰參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敏慧於民國109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17日起至民國116年03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3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9月30日止累計137,897元正未給付,其中133,353元為本
金;3,84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江敏慧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向
債權人借款78,337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2月13日起至民國1
14年12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8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30日止累計22,817元正未給付,其中2
1,618元為本金;599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江敏慧於民國107年1
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2月13
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2.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30日止累計102,922元正
未給付,其中99,467元為本金;2,75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88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3353元 江敏慧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0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1618元 江敏慧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8%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99467元 江敏慧 自民國113年10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8%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3-司促-18863-2024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