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98號
附民原告 范陽輝 身分資料詳卷
附民被告 林彥佑 身分資料詳卷
本件原告因被告刑事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 年度金簡字第535
號,即原113年度金訴字第663),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林鈺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PTDM-113-附民-898-20241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