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陳國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636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惟債
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6636元,經債權人多次催
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KMDV-114-司促-252-20250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