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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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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8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林義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5,340元,並賠償程 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4-11-11

MLDV-113-司促-7689-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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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榕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9,6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榕暄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42,4 05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1月06日止累計389,625元正未給付,其中380,766元為本 金;8,559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 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6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0766元 張榕暄 自民國113年1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8%計算之利息

2024-11-11

MLDV-113-司促-7667-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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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5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佳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32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 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8月 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32%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 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4-11-11

MLDV-113-司促-7659-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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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99號 債 權 人 國照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景 債 務 人 范振隆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98,530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4-11-11

MLDV-113-司促-7699-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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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76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債 務 人 陳慧瑾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204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4-11-11

MLDV-113-司促-7676-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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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5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梓涵即陳欣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789元,及其中53,954元自 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8月4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 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 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 5)。截至民國113年10月15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 )57,789元,及其中本金53,954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10月15日止,帳款尚餘57,789元及其中本金5 3,954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 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4-11-11

MLDV-113-司促-7656-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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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玟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9,0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玟心於民國112年0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5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24日起至民國117年02月2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1月06日止累計409,038元正未給付,其中406,899元為本 金;2,13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 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6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6899元 黃玟心 自民國113年1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2024-11-11

MLDV-113-司促-7669-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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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6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許佩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0,1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許佩佩於110年5月5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 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 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09,106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 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 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 (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 逾期270日為止。(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04 5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113年8月6日起,以本金新臺 幣109,106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依 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 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 一十三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 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 ,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 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 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 ,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 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 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 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證物名 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交易 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6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9106元 許佩佩 自民國113年8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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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V-113-司促-7660-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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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簡春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3,6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簡春風於民國108年0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6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2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02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1月06日止累計203,699元正未給付,其中197,172元為本 金;6,227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 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66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7172元 簡春風 自民國113年1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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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玉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7,1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玉斌於民國113年03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21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2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1月06日止累計287,172元正未給付,其中285,282元為本 金;1,89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 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6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5282元 陳玉斌 自民國113年1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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