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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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弘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5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明明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郭美珠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豐原分行 113年9月6日 38,850元 BD0000000

2025-02-27

TCDV-114-除-56-20250227-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陳畯富即李金英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朱思柔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2025-02-27

SLDV-114-除-75-20250227-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劉秀珍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2025-02-27

SLDV-114-除-56-20250227-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吳燕芬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2025-02-27

SLDV-114-除-77-20250227-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龔綠珉即伍易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0006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2025-02-27

SLDV-114-除-48-20250227-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珮玹 代 理 人 張雅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2025-02-27

SLDV-114-除-62-20250227-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呂建宏 代 理 人 黃雅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2025-02-27

SLDV-114-除-55-20250227-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周美雲 代 理 人 劉玉琪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南僑投資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2025-02-27

SLDV-114-除-89-20250227-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陳佩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已於民國 113年8月7日刊登於網站,申報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准為公 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而該公示催告公告於113年8月7日黏貼 在本院牌示處、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申報權利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000000-0 1 1000 2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00000-0 1 1000 3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00000-0 1 1000 4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93-ND-0000000-0 1 1000 5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1 129

2025-02-27

TNDV-114-除-32-20250227-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翁美琪 代 理 人 曾錫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99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 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113年7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14年1月6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9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X0000000-0 1 723

2025-02-27

TNDV-113-除-298-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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