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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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55號 附民原告 林世通 附民被告 許佑哲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2025-03-17

TYDM-114-審附民-155-20250317-1

交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兼 被 告 孫子棋 被 告 兼 原 告 呂政和 王睿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民國114年2月11日113年度交附 民字第75號判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關原告兼被告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 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原告兼被告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 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原記載內容 原   告 兼 被 告  孫子棋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被   告 兼 原 告  呂政和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            居新竹市○區○○路00號7樓之3 更正後內容 原   告 兼 被 告 孫子棋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被   告 兼 原 告 呂政和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           居新竹市○區○○路00號7樓之3       王睿瑄 住新竹縣○○鎮○○路000巷0弄00號           居新竹市○區○○街00號7樓之3

2025-03-17

TYDM-113-交附民-75-20250317-2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27號 原 告 陳芳瑜 被 告 王美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 第1588、1590、15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2025-03-17

TYDM-114-附民-227-20250317-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23號 原 告 李雅惠 被 告 王美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 第1588、1590、15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2025-03-17

TYDM-113-附民-2023-20250317-1

審簡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林心蘭 被 告 蔣脩賢 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2025-03-17

TYDM-114-審簡附民-85-20250317-1

審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994號 原 告 杜珮筠 被 告 林芷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簡字第63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2025-03-15

TYDM-113-審附民-1994-20250315-1

審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42號 原 告 林素如 被 告 蘇泰齊(原名蘇鴻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簡字第42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陳彥年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YDM-113-審附民-1042-20250314-1

審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58號 原 告 彭寶珍 被 告 賴力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26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2025-03-14

TYDM-113-審附民-1558-20250314-1

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李川永 被 告 MACAPAGAT JOMAR CHRISTOPHER PUNZALAN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64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YDM-114-附民-84-20250314-1

審附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432號 原 告 黃琬茹 被 告 賴培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95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陳彥年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YDM-113-審附民-1432-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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