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週年利率百分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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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511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賴書偉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2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03,25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26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到期日113年8月28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203,25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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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456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林傳祐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8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8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3,912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8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80, 000元,到期日113年8月22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13,912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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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462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鄭阿淑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6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9月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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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481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林珮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7月29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9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646,272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7月29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960 ,000元,到期日113年8月3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646,272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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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24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陳玉山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29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12,25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29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到期日113年8月31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212,25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202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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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576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黃信凱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53,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8,82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3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3, 000元,到期日113年9月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 金18,82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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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67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王朝永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1月2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8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452,32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1月21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8 00,000元,到期日113年9月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452,32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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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78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楊桂妹 鄭傑勇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30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1,32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235,960元,及自民國11 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30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1,320,000元,到期日113年5月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1,235,96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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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465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余柔心 劉品睿 林蔡勳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13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98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915,124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13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980,000元,到期日113年9月1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915,124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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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40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賴經國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77,702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1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 ,000元,到期日113年9月16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77,702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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