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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8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紫婕即黃藴如 黃克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紫婕即黃藴如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 人黃克廸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合計 借款本金新臺幣62,13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 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黃紫婕即黃藴如自民國113年06月26日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8,421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黃克 廸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84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421元 黃克廸、黃紫婕即黃藴如 自民國113年0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421元 黃克廸、黃紫婕即黃藴如 自民國113年06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0-22

TCDV-113-司促-30848-20241022-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曾子芮(原名王偲容) 曾曉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9,720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子芮即王偲容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 債務人曾曉琪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 合計借款本金27,58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 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 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 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 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 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曾子芮即王偲容自民國 113年06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9,720元 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 逾期未還,債務人曾曉琪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 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89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9720元 曾子芮即王偲容、曾曉琪 自民國113年05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9720元 曾子芮即王偲容、曾曉琪 自民國113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0-21

ILDV-113-司促-4895-20241021-1

竹小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調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葉國柱 相 對 人 阮玉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 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於民國113年6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下同)2萬6000元,然逾期未還款,爰起訴請求相對 人償還借款。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位在高雄市大樹區 ,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證,而聲請人雖主張借款地在新 竹市,然借款地非據以判斷本院有無管轄權之依據。是本件 訴訟,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轉管轄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霽

2024-10-18

SCDV-113-竹小調-464-202410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4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姜宇軒 姜金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柒佰零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姜宇軒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姜金田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313,8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 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姜宇軒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273,70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姜金田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4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422元 姜宇軒、姜金田 自民國113年05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52513元 姜宇軒、姜金田 自民國113年05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52513元 姜宇軒、姜金田 自民國113年05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52513元 姜宇軒、姜金田 自民國113年05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51874元 姜宇軒、姜金田 自民國113年05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51874元 姜宇軒、姜金田 自民國113年05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422元 姜宇軒、姜金田 自民國113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52513元 姜宇軒、姜金田 自民國113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52513元 姜宇軒、姜金田 自民國113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52513元 姜宇軒、姜金田 自民國113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51874元 姜宇軒、姜金田 自民國113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51874元 姜宇軒、姜金田 自民國113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0-17

TCDV-113-司促-30415-2024101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4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駿譯 林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肆佰柒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駿譯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訴外人羅 玉茹、債務人林俊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共7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00,000元整。因原連帶 保證人即訴外人羅玉茹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死亡,債 務人林駿譯於民國108年01月15日特邀未經更換之原連 帶保證人林俊宏與本行簽訂增補約據,本行並同意免除 原連帶保證人羅玉茹之連帶保證責任,由未經更換之原 連帶保證人林俊宏並茲此承諾對於主債務仍願繼續負全 額(包括經免除債務之原連帶保證人所應分擔之部分)連 帶保證責任,並依原借據之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 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林駿譯自民國113年06月24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78,471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林 俊宏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416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81元 林俊宏、林駿譯 自民國113年0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30650元 林俊宏、林駿譯 自民國113年0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32080元 林俊宏、林駿譯 自民國113年0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31640元 林俊宏、林駿譯 自民國113年0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18650元 林俊宏、林駿譯 自民國113年0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32045元 林俊宏、林駿譯 自民國113年0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7 新臺幣23325元 林俊宏、林駿譯 自民國113年0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81元 林俊宏、林駿譯 自民國113年0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30650元 林俊宏、林駿譯 自民國113年0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32080元 林俊宏、林駿譯 自民國113年0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31640元 林俊宏、林駿譯 自民國113年0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18650元 林俊宏、林駿譯 自民國113年0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32045元 林俊宏、林駿譯 自民國113年0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7 新臺幣23325元 林俊宏、林駿譯 自民國113年0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0-17

TCDV-113-司促-30416-2024101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4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盈云 債 務 人 陳穩仙 債 務 人 王鳳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伍佰肆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盈云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穩 仙、王鳳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 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66,33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 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陳盈云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59,54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陳穩仙、王 鳳嬌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 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4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367元 王鳳嬌、陳盈云、陳穩仙 自民國113年05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26158元 王鳳嬌、陳盈云、陳穩仙 自民國113年05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29018元 王鳳嬌、陳盈云、陳穩仙 自民國113年05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29018元 王鳳嬌、陳盈云、陳穩仙 自民國113年05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25918元 王鳳嬌、陳盈云、陳穩仙 自民國113年05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30068元 王鳳嬌、陳盈云、陳穩仙 自民國113年05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367元 王鳳嬌、陳盈云、陳穩仙 自民國113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6158元 王鳳嬌、陳盈云、陳穩仙 自民國113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29018元 王鳳嬌、陳盈云、陳穩仙 自民國113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29018元 王鳳嬌、陳盈云、陳穩仙 自民國113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25918元 王鳳嬌、陳盈云、陳穩仙 自民國113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30068元 王鳳嬌、陳盈云、陳穩仙 自民國113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0-17

TCDV-113-司促-30420-2024101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4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馨玉 黃仕政 洪燕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陸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黃馨玉前就讀常春藤 高中時,邀同債務人黃仕政、洪燕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9,949元整,並 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 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 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 債務人黃馨玉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37,86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 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黃仕政、洪燕芬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 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 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4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5386元 洪燕芬、黃仕政、黃馨玉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22474元 洪燕芬、黃仕政、黃馨玉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386元 洪燕芬、黃仕政、黃馨玉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2474元 洪燕芬、黃仕政、黃馨玉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0-17

TCDV-113-司促-30419-2024101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4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修逸 黃三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伍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修逸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黃三貴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合計借款本金 新臺幣62,75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 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黃修逸自民國113年06月04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9,85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黃三貴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41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768元 黃三貴、黃修逸 自民國113年05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27660元 黃三貴、黃修逸 自民國113年05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 7430元 黃三貴、黃修逸 自民國113年05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768元 黃三貴、黃修逸 自民國113年06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27660元 黃三貴、黃修逸 自民國113年06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 7430元 黃三貴、黃修逸 自民國113年06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0-17

TCDV-113-司促-30417-2024101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4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朱若詠 朱培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零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朱若詠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朱培政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52,613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 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朱若詠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1,90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朱培 政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304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1907元 朱若詠、朱培政 自民國113年05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1907元 朱若詠、朱培政 自民國113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0-17

TCDV-113-司促-30418-20241017-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施鍅 施偉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柒佰零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施ゥ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施偉恩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合計借款本 金新臺幣285,45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 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施ゥ自民國113年06月17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29,70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施偉恩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2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65元 施偉恩、施ゥ 自民國113年0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65613元 施偉恩、施ゥ 自民國113年0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65213元 施偉恩、施ゥ 自民國113年0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65213元 施偉恩、施ゥ 自民國113年0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23900元 施偉恩、施ゥ 自民國113年0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65元 施偉恩、施ゥ 自民國113年06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65613元 施偉恩、施ゥ 自民國113年06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65213元 施偉恩、施ゥ 自民國113年06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65213元 施偉恩、施ゥ 自民國113年06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23900元 施偉恩、施ゥ 自民國113年06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0-17

CHDV-113-司促-11207-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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