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8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曾子芮(原名王偲容)
曾曉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9,720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子芮即王偲容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
債務人曾曉琪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
合計借款本金27,58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
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
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
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
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
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曾子芮即王偲容自民國
113年06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9,720元
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
逾期未還,債務人曾曉琪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
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89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9720元 曾子芮即王偲容、曾曉琪 自民國113年05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9720元 曾子芮即王偲容、曾曉琪 自民國113年06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ILDV-113-司促-4895-2024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