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遺產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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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莊宜綸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魏益萬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魏益萬(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鄉○○路000巷0 0號)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陳報被繼 承人遺產清冊,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魏益萬之遺產負擔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鄭志釩

2025-02-26

TTDV-114-繼-66-20250226-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蕭靜佩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蕭坤益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蕭坤益(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市○○路○段000巷 00弄0號)於民國114年1月27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陳報 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蕭坤益之遺產負擔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鄭志釩

2025-02-26

TTDV-114-繼-81-20250226-1

司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張睿芸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張滿守(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竹縣○○鄉○○村00鄰○○路○段0 00號臨)於110年11月30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張睿芸( 送達代收人地址:台北市○○區○○路○段000號五樓)開具遺產 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張滿守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 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 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張滿守之遺產負擔 。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 產 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依前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 依公 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 報明其 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民法第1 148條第 2項、第1156條第1項、第115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 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公告應 揭示於法院 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 必要時,並得 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 之。公示催告所 定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六 個月以上。家事事 件法第130條第4項、第5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遺產清冊暨相關 財產資料、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為證,堪信聲請人之主 張為真正,又陳報遺產清冊即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逾3個 月期間始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因該3個月為訓示規定,法 院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 事類提案第11號之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參照),依前揭說明 ,本院爰依首揭規定為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2025-02-26

SCDV-114-司繼-169-20250226-1

司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許智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許青濬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許青濬(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市○○街00巷0 號13樓)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許智 傑(地址:新竹縣○○市○○街00巷0號13樓)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許青濬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 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 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許青濬之遺產負 擔。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2025-02-26

SCDV-114-司繼-257-20250226-1

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魏東鋒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魏李玉雲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魏李玉雲(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鎮 ○○巷0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2月2 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陳 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魏李玉雲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2025-02-26

CHDV-114-司繼-407-20250226-1

司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72號 聲 請 人 張文紹 法定代理人 張浩蕓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張海琳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張海琳(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竹縣○○鎮○○路○段000號)於 113年9月30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張文紹(地址同前)開 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張海琳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 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 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 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張海琳之遺產負擔 。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2025-02-26

SCDV-113-司繼-1672-20250226-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陳瑩珍 被 繼承人 陳連敬(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連敬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陳瑩珍係被繼承人陳連敬(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 ○○區○○路○段000巷0弄0號11樓)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 人於民國114年1月1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2-26

TYDV-114-司繼-639-20250226-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曾慶安 居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00巷0弄00號0 樓 被 繼承人 曾敏(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 街0號00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曾敏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曾慶安係被繼承人曾敏(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 區○○○街0號11樓)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 2月2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 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2-26

TYDV-114-司繼-649-20250226-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卓訓鋼 被 繼承人 卓訓淡(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路0 00巷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卓訓淡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卓訓鋼係被繼承人卓訓淡(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 ○○區○○路000巷000號)之兄弟,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 113年11月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 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2-25

TYDV-114-司繼-357-20250225-1

司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温昊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温振郎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温振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鄉○○村0鄰鎮○ ○00號)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温昊( 地址: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 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温振郎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 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 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温振郎之遺產負擔 。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2025-02-25

SCDV-114-司繼-161-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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