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莊宜綸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魏益萬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魏益萬(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鄉○○路000巷0
0號)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陳報被繼
承人遺產清冊,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魏益萬之遺產負擔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