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林婉鈞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劉麗春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麗春(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市○○
路0巷00號3樓)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死
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劉麗春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CHDV-114-司繼-511-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