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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和庠 代 理 人 曾冠潤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一、請補行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財產查詢清單、110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戶籍謄本等件之正本。(即調解聲請狀之附件4至8,原聲請狀所附為皆為照片檔列印資料) 二、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開戶資料(縱無開戶資料 ,亦請提出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 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 三、承上,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請提出自111年7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四、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 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 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 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五、聲請人有無使用汽車、機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六、請說明自113年7月1日起至今(即提出本件聲請後),聲請人有無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並說明:  ㈠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3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 薪資);  ㈡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 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㈢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 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七、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 財產查詢清單,並就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即 本件聲請前二年內之收入),說明:  ㈠於上開期間中,聲請人在監所時(至112年1月17日)之勞作 金等收入若干?檢附證明。  ㈡聲請狀已敘明至112年12月之收入部分,請附薪資單或銀行薪 轉紀錄等證明。  ㈢113年1至6月份之收入若干?請附薪資單或銀行薪轉紀錄等證 明。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 )當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 文件。   八、聲請人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即聲請前二年內 ),以及自113年7月1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社 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 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 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 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九、請檢附資料說明:  ㈠受扶養人吳翊溱、吳孟恩目前與何人同住,由何人照顧。  ㈡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即聲請前二年內),以及 自113年7月1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社會救助、 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 之津貼?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 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 時段分段說明)(如與前述補助資料相同,請引用前述說明 即可) 十、有關聲請狀所附債權人清冊,應逐筆表明債權之發生原因及種類。並請說明:  ㈠原聲請狀所列中國信託銀行現存債權數額為新臺幣(下同) 零元,惟中國信託銀行陳報信用卡債權,本金120,030元, 利息208,066元,此外尚有違約金,與聲請狀不符?  ㈡原聲請狀所列台灣土地銀行債權10萬元,請具體說明債權發 生原因並提出資料。  ㈢原聲請狀所列中華電信公司債權1萬元,請具體說明債權發生 原因並提出資料。   ㈣除113年9月補充陳報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外 ,請自行檢視有無其他漏報之債權人。 十一、經查本院103年消債調字第135號案件,聲請人吳和庠,債權人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在內等,終結情形為調解成立,請聲請人說明該案內容與本案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部分有無關連,調解後履行情形。   十一、依聲請人聲請時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每月入不 敷出,如何負擔日後之更生方案?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 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式(償還計畫)。

2024-10-04

TYDV-113-消債更-371-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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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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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巫秀慧 代 理 人 徐晟芬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一、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開戶資料(縱無開戶資料 ,亦請提出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 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 二、承上,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請提出自111年3月起迄今 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 ,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 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 ,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 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 )及提供原因。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 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 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 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四、聲請人有無使用汽車、機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五、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正本 。 六、請說明自113年3月22日起至今(即提出本件聲請後),聲請 人有無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 ,並提供相關證明。並說明:  ㈠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 薪資);  ㈡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如為零售攤販,請提出連續完整之帳簿及相關原始憑證等證明。  ㈢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 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七、請說明自111年3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1日(即聲請前二年內 )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 並提供相關證明。   八、聲請人自111年3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1日(即聲請前二年內 ),以及自113年3月22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社 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 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 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 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九、請自行再次檢視債權人清冊,有無漏列或贅載,及債權金額 若干、有無短報。並說明:  ㈠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受讓中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信用卡債權,陳報債權金額190,119 元,聲請人有無此項債務? 十、請聲請人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 及計算式(具體償還計畫)。

2024-10-04

TYDV-113-消債更-378-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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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瞿庭妤(即瞿家芸即瞿意珊)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一、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開戶資料(縱無開戶資料 ,亦請提出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 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 二、承上,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請提出自111年4月起迄今 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 ,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 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 ,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 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 )及提供原因。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 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 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 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四、聲請人有無使用汽車、機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並請說明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清冊中為何有多筆與汽車、機 車有關之貸款。 五、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正本 。 六、請說明自113年4月12日起至今(即提出本件聲請後),聲請 人有無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 ,並提供相關證明。並說明:  ㈠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  ㈡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 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㈢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 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七、請檢附資料說明:  ㈠聲請人陳報於本件聲請前二年內之收入分別為111年檳榔攤兼 職收入,及112年9月起任職高悅纖維有限公司之收入,請提 出檳榔攤兼職收入之證明(如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 資證明書等)。  ㈡又聲請人於112年1月至8月份之收入若干?如無收入,聲請人為74年次,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稱於111年度之所得收入中,有關繹騰人力資源股份 有限公司、承揚空間室內裝潢有限公司之薪資收入實際非聲 請人本人收入等語,請提供相關證明。   九、聲請人自111年4月起至113年4月11日前(即聲請前二年內) ,以及自113年4月12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社會 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 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 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十、請檢附資料說明:  ㈠受扶養人瞿倉明之全體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親屬關係為何, 目前與何人同住。  ㈡瞿倉明自111年4月起至113年4月11日前(即聲請前二年內) ,以及自113年4月12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社會 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 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 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㈢瞿倉明本人有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診斷證明書等)。  十一、聲請人稱生活支出每月約2萬元等語,超過桃園市111年度 、112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請分項條列式 列出原因、種類、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並請參照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7項、第64條之2)。 十二、依聲請人聲請時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每月入不 敷出,如何負擔日後之更生方案?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 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式(償還計畫)。

2024-10-01

TYDV-113-消債更-398-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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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淑玲 代 理 人 徐翊昕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 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 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 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 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一、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開戶資料(縱無開戶資料,亦請提出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 二、承上,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請提出自111年3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四、聲請人有無使用汽車或機車等交通工具?如有,請提出行車 執照。 五、請說明自113年4月至今,聲請人有無收入(如薪資、獎金、 佣金、政府補助等一且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六、聲請人陳報於本件聲請前二年內之收入為零元。然聲請人為 56年次,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自111 年3月至113年4月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 供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自111年3月起至113年4月15日前(即聲請前二年內),以及自113年4月16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接受家屬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情形(例如每月、每周、每期金額若干),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姓名、聯絡方式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八、聲請人自111年3月起至113年4月15日前(即聲請前二年內) ,以及自113年4月16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社會 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 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 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九、請說明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來自於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給付147元、420元,該2筆所 得之原因?如財產有異動,亦請說明異動原因、結果。 十、請說明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來自於兆豐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1,603元,該筆所得之原因? 如財產有異動,亦請說明異動原因、結果。

2024-10-01

TYDV-113-消債清-131-20241001-1

消債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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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博聖(即黃博聖即黃彥傑即黃子晏)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一、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所有之開戶資料(縱無開 戶資料,亦請提出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 費新臺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 二、承上,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請提出自111年3月起至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請附完整全數內頁,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 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 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 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四、聲請人有無使用汽車、機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五、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正本 。 六、請提出聯合徵信中心核發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七、請說明自113年3月29日起至今(即提出本件聲請後),聲請 人有無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 ,並提供相關證明。並說明:  ㈠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 薪資);  ㈡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 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㈢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 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八、聲請人陳報於112年1月至113年3月任職於豐樂股份有限公司 ,收入共新臺幣104,282元等語,請提出該公司112年1月至1 13年3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 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  九、聲請人自111年3月起至113年3月28日(即聲請前二年內), 以及自113年3月29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社會救 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 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 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十、請檢附資料說明:  ㈠受扶養人李睿晞、李宸叡目前與何人同住、何人照顧。  ㈡受扶養人李睿晞、李宸叡自111年3月起至113年3月28日(即 聲請前二年內),以及自113年3月29日起迄今(即聲請後) 有無領取政府發放之津貼或補助款?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 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㈢請提出聲請人本人112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十一、請具體說明於112年間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貸款之金 額、用途,當時規劃之還款財源為何?如有借貸契約、帳 戶交易明細,請一併提出。 十二、聲請人請提出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 由及計算式(償還計畫)。

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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