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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75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相 對 人 CASTRO JESSIE CABINGAS(中譯:杰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1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131,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16,44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17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31,000 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5月17日,詎屆期提示,尚有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0-07

CHDV-113-司票-1375-20241007-1

司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050號 聲 請 人 鄭凱仁 相 對 人 黃湘瑩 相 對 人 黃麗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黃湘瑩、黃麗瑛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 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金額,及自及 自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黃湘瑩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 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金額,及自本票裁定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黃湘瑩、黃麗瑛共同簽發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1紙與相對人黃湘瑩簽發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均為:臺南 市),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 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 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 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 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 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 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 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 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 資解決。    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405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發票人 (新臺幣) 001 111年6月3日 370,000元 未記載 自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 黃湘瑩、黃麗瑛 002 111年2月23日 40,000元 未記載 自本票裁定送達翌日起 黃湘瑩

2024-10-04

TNDV-113-司票-4050-20241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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