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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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正穎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正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正穎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19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5-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永欽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永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永欽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 高雄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 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 0年度上訴字第11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19-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程進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進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進源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 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8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10-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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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志騫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志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志騫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43 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73-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文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文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 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4年度上訴字 第110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7-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梅菊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梅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梅菊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 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05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81-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亦榮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亦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亦榮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 度上訴字第57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21-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櫻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櫻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櫻婷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 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42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至受刑人係香港籍,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 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非本 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36-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文義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文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文義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3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82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26-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育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育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育愷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號、第4號),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46-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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