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易字第15號
112年度金易字第64號
113年度金易字第141號
113年度金易字第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俊銘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字第12045號、第13413號、第14310號、第15231號、第1
5875號、第16253號、第17985號、第18996號),經本院認不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進行後,檢察官移送併辦(113
年度偵字第8591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8588號、第858
9號、第8590號、第8591號、第8592號、第14020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金易字第15號、112年度金易字第64號、113
年度金易字第141號、113年度金易字第206號案件,原定於
民國113年10月2日下午2時30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
,高雄市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
,另為兼顧被告洪俊銘到庭聆判之程序上權益,爰前揭規定
,延展宣判期日至113年10月8日下午2時20分,並通知訴訟
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CTDM-113-金易-206-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