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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明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明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編號1至6、7至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 」各應補充為「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119號等」、「新 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182號等」,編號8「犯罪日期欄」 應更正為「112年10月2日」),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 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 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 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 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 告之刑之總和。又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祗須在不 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 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 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參最 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意旨)。 四、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編號7至9所示之罪分別經 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438號刑事判決、112年度簡字第6320 號刑事簡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均確定在案, 此有如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核附表編號7至11所示之罪均係 於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所示11罪合於刑 法第51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均應准許。再 附表所示11罪既應重定應執行刑,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即均 當然失效,本院自可依該11罪之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又查 本院定本案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 之外部界限,即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附表編號6之宣告刑 即有期徒刑6月以上,且不得重於附表所示11罪之宣告刑總 和即有期徒刑2年8月,又參照上開刑事裁定意旨,亦應受內 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編號1至6、7至9所定應執行刑與 編號10、11所處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復考量如附 表所示11罪之犯罪時間、類型、情節及關聯性、罪質、侵害 法益、對社會危害情形及人格特性,就如附表所示11罪為整 體非難評價後,依限制加重規定,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 界限內加以裁量,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 刑人於本院訊問時就定應執行刑之刑度係表示沒有意見等語 (見113年度聲字第3686號卷第100頁)。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8月29日 112年10月1日 112年10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119號等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119號等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119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438號 112年度易字第1438號 112年度易字第1438號 判決 日期 113年2月5日 113年2月5日 113年2月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438號 112年度易字第1438號 112年度易字第143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27日 113年3月27日 113年3月27日 備   註 1、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170號。 2、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438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    4    5    6 罪名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1月7日 112年10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119號等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119號等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119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438號 112年度易字第1438號 112年度易字第1438號 判決 日期 113年2月5日 113年2月5日 113年2月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438號 112年度易字第1438號 112年度易字第143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27日 113年3月27日 113年3月27日 備   註 1、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170號。 2、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438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    7    8    9 罪名 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9月18日 112年10月2日 112年9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182號等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182號等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182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6320號 112年度簡字第6320號 112年度簡字第6320號 判決 日期 113年3月22日 113年3月22日 113年3月22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6320號 112年度簡字第6320號 112年度簡字第632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4月30日 113年4月30日 113年4月30日 備   註 1、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213號。 2、編號7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6320號刑事簡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    10    11 罪名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4日 112年10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139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30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304號 113年度簡字第1530號 判決 日期 113年3月29日 113年4月22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304號 113年度簡字第153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6月14日 113年5月30日 備   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33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139號

2024-10-04

PCDM-113-聲-3686-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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