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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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4,8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2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5467元 簡婉玲 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簡婉玲於民國112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2月27日止累計284,861元正未給付,其中275,467元為本 金;8,69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 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2025-03-11

SLDV-114-司促-29-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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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66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曾俊穎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2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38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310,080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23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3 80,000元,到期日113年5月24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 款本金1,310,08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11

SLDV-113-司票-34668-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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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7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戰神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嚴梦浩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新臺幣2,1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910,232元,及自民國11 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 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 同)2,140,000元,到期日113年9月23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910,232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11

SLDV-114-司票-1176-2025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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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509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王志峯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且此規定,為非訟事件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5條 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 行。然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未記載付款地,依票據 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而本件之發票地在高雄市鳳山區,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11

SLDV-114-司票-3509-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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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曲芮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8,283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09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9月 27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9%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8,28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 :證據清單

2025-03-11

SLDV-114-司促-17-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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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正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 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計 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11

SLDV-114-司促-60-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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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83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顏詒慶 顏鴻閔 吳佩怡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3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6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62,439元,及自民國113年1 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3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600,000元,到期日113年12月1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362,439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11

SLDV-114-司票-2483-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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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67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蔡依柔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864,000元,其中之新臺幣695,304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1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864 ,000元,到期日113年6月4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 本金695,304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11

SLDV-113-司票-34674-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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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承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896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 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11

SLDV-114-司促-698-2025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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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281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廖武祥 洪惠心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新臺幣61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406,328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 同)610,000元,到期日113年11月29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406,328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3-10

SLDV-113-司票-34281-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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