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彩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洪翊薰
附表:
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 ㈡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 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 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 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2.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7月至113年7月)之收入數額: 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 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7月至113年7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 如支出數額未高於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12年後為18,622元),則毋 須提出證明文件。 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臺中地方 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 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補正文件」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 可用繕本或影本) ㈣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11年7月至113年7月)內為 下列行為: 1.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行為。 2.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㈤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㈥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 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 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 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 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4.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含為他人擔保 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 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5.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㈦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 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 (即自111年7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 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 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 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4.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回推兩年】自111年7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 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㈧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 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 112年度後為18,622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 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 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1.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11年7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2.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 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 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3.如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應提出: (1)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 (2)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 ㈨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更生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 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 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 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㈩請說明本件聲請是否有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請說明該 代辦業者、代辦費用各為何?併請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 ?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僅為部分給付,則 待付金額為何?(請將此部分之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 為清償)。
TCDV-113-消債補-736-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