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顏世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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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7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孟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周郁芸 附表: 補正已請求前置協商或聲請調解成立及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之相關資料。 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法定代理人、配偶及受扶養義務人設籍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 應補正(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1.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8年11月7日至113年11月6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 2.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2.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11月至113年11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11月至113年11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如支出數額未高於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13年度為18,622元),則毋須提出證明文件。 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11年11月至113年11月)內為下列行為: 1.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 2.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200 元。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5.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1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4.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1年1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本年度為新臺幣18,622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1.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11年1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2.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3.如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應提出: (1)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 (2)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

2025-01-22

TCDV-113-消債補-788-20250122-1

消債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787號 聲 請 人陳虹吟 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周郁芸 附表: 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配偶及受扶養義務人如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應補正(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8年9月11日至113年9月10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 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 商行/ 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9月起迄今)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9月起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有無訴訟、強制執行事件現繫屬於法院?如有,其法院名稱、案號為何(請再次確認)? 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請再次確認)。 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11年9月迄今)內為下列行為: 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 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②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③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③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9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④提出2年內債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1年9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11年9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②與何人同住?租金如何分擔?。 ③聲請人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因為何?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④子女支出與配偶分擔比例、金額為何? ⑤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2025-01-22

TCDV-113-消債補-787-20250122-1

消債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751號 聲 請 人 謝秀慧 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吳美鳳 附表: 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配偶及受扶養義務人如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應補正(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8年8月14日至13年8月13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 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 商行/ 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8月起迄今)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8月起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有無訴訟、強制執行事件現繫屬於法院?如有,其法院名稱、案號為何(請再次確認)? 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請再次確認)。 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11年8月迄今)內為下列行為: 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 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②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③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③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8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④提出2年內債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1年8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11年8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②與房東有無親屬關係?與何人同住?如何分擔租金?並應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③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④收入及支出清單上所列支出(每月52,500元)遠大於收入(每月25,006元),請詳實重列支出,並說明入不敷出時,資金來源。

2025-01-22

TCDV-113-消債補-751-20250122-1

消債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彩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洪翊薰 附表: 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 ㈡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  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  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   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2.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7月至113年7月)之收入數額:   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   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7月至113年7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   如支出數額未高於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12年後為18,622元),則毋   須提出證明文件。 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臺中地方  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  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補正文件」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  可用繕本或影本) ㈣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11年7月至113年7月)內為  下列行為:   1.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行為。  2.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㈤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㈥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   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   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   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   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4.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含為他人擔保   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   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5.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㈦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   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   (即自111年7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   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   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   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4.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回推兩年】自111年7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   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㈧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  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  112年度後為18,622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  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  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1.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11年7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2.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  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  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3.如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應提出:           (1)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        (2)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     ㈨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更生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  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  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  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㈩請說明本件聲請是否有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請說明該  代辦業者、代辦費用各為何?併請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  ?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僅為部分給付,則  待付金額為何?(請將此部分之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  為清償)。

2025-01-21

TCDV-113-消債補-736-20250121-1

消債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消債補字第851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劉桂妃即劉靜瑀即劉翠芬            住○○市○○區○○街00巷00號0樓(戶)            居臺中市○○區○○路00號(住)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代 理 人 張庭禎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美鳳 附表: 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法定代理人、配偶及受扶養義務人設籍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理由。 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清算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應補正(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1.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8年12月9日至113年12月8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 2.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2.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12月至113年12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12月至113年12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如支出數額未高於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13年後為18,622元),則毋須提出證明文件。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200元。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5.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12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4.提出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回推兩年】自111年12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113年度為18,622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1.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12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2.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3.如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應提出: (1)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 (2)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

2025-01-21

TCDV-113-消債補-851-20250121-1

消債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志榮 代 理 人 賴忠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周郁芸 附表: ㈠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  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  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   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2.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9月至113年9月)之收入數額:   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   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9月至113年9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   如支出數額未高於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10年後為18,566元),則毋   須提出證明文件。 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補正文件」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  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㈣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11年9月至113年9月)內為  下列行為:   1.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行為。  2.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㈤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800元。 ㈦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  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   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   (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   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4.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含為他人擔保   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   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5.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㈧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最近   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本人」於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9月起迄今)之   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   、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   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   明。  4.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回推兩年】自   111年9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   細影本即屬之)。 ㈨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  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  110年度後為18,56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  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  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1.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11年9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2.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  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  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3.如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應提出:           (1)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        (2)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     ㈩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更生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  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  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  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2025-01-21

TCDV-113-消債補-808-20250121-1

消債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8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順帆即蔡鎮聰即蔡侑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葉燕蓉 附表: ㈠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  受扶養義務人設籍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㈡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000元。 ㈢應補正(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1.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7年12月4日至   113年12月3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   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   件。  2.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   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   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   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㈣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  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  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   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2.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12月至113年12月)之收入數額:   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   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12月至113年12月)之必要支出數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   如支出數額未高於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10年後為18,566元),則毋   須提出證明文件。 ㈤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臺中地方  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  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補正文件」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  可用繕本或影本) ㈥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11年12月至113年12月)內  為下列行為:  1.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行為。  2.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㈦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㈧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   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   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   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   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4.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含為他人擔保   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   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5.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㈨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   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   (即自111年12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   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   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   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4.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回推兩年】自111年12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   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㈩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  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  110年度後為18,56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  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  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1.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11年12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  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  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  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2.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  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  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3.如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應提出:           (1)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        (2)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    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更生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 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 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行程 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請說明本件聲請是否有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請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各為何?併請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僅為部分給付,則待付金額為何?(請將此部分之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

2025-01-21

TCDV-113-消債補-844-20250121-1

消債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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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845號 聲 請 人 游明哲 即 債務 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附表: 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更生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應補正(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1.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8年12月5日至113年12月4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 2.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600元。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2.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3.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4.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聲請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12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3.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1年12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111年度為18,56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 1.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11年12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2.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檢附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未記載房屋所在地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應提出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全部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洪翊薰

2025-01-21

TCDV-113-消債補-845-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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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維詮即陳垠良即陳芳雄 代 理 人 李瑞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洪翊薰 附表: ㈠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  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  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   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2.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9月至113年9月)之收入數額:   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   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9月至113年9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   如支出數額未高於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12年後為18,622元),則毋   須提出證明文件。 ㈡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補正文件」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  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㈢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11年9月至113年9月)內為  下列行為:   1.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行為。  2.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㈣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㈤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800元。 ㈥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   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   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   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   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4.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含為他人擔保   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   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5.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㈦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   偶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聲請人聲   請前二年(即自111年9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   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   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   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4.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   有金融機構(【回推兩年】自111年9月起迄今)之交易往   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㈧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  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  112年度後為18,622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  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  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1.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11年9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2.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  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  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3.如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應提出:           (1)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        (2)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   ㈨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更生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  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  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  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2025-01-21

TCDV-113-消債補-790-20250121-1

再簡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簡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 一、按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級訴 訟程序之規定。又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 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95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又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抗告準 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 第4條第2項分別定(訂)有明文。 二、抗告人具狀對民國113年12月17日本院113年度再簡聲字第1 號裁定聲請再審,惟本院駁回聲請人聲請之裁定,為得抗告 之裁定,抗告人誤抗告為異議,應視為已提起抗告,惟未繳 納抗告費用,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2025-01-21

TCDV-113-再簡聲-1-2025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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