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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42號 113年度聲字第99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文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627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 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且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 人之虞,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 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7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因本案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於113年9月25日入法務部○○○○○○○執 行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 ,是被告現既非由本院羈押中,則向本院所為停止羈押之 聲請,已失其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2024-10-02

SCDM-113-聲-742-20241002-1

附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57號 原 告 林長宏 被 告 吳彥良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9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2024-10-02

SCDM-113-附民-857-20241002-1

附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95號 原 告 卓采璇 被 告 鄧明昌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8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2024-10-02

SCDM-113-附民-795-2024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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