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42號
113年度聲字第99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文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627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
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且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
人之虞,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
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7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因本案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於113年9月25日入法務部○○○○○○○執
行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
,是被告現既非由本院羈押中,則向本院所為停止羈押之
聲請,已失其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SCDM-113-聲-742-20241002-1